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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大挪移:美资企业重获生物发酵法长链二元酸垄断地位

更新时间:2020-01-06 17:57点击:

  根据中科院有关报道,所谓长链二元酸是指碳链中含有10个以上碳原子的脂肪类二羧酸,是一类用途及其广泛的重要精细化工产品,是民生和军用领域合成新材料的重要前体原材料。发达国家先于我国掌握了化学法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产品对我国长期封锁。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经中科院方心芳院士、陈远童教授等两代科学家的持续努力,使我国成为了全球唯一掌握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国家。该项技术先后获得的多项国家、省部级大奖,其中包括国家“八五”重大科技成果奖1项、“九五”攻关优秀成果奖1项,中科院发明一等奖和三等奖各1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和发明专利奖各1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7项。特别是2006年,该技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然而据近期冲击科创板的凯赛生物的实际控制人美籍华人刘修才宣称,生物法长链二元酸大规模产业化技术系凯赛生物独家研发,而且凯赛生物已经成为了全球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的主导供应商。同时在凯赛生物上市公示材料的13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显示,凯赛生物实际上获得了生物法发酵生产二元酸产品的全球垄断地位,包括全球生物法发酵八成产能,以及唯一合法的知识产权。那么这家媒体报道“饱受知识产权侵权困扰”,“十年间通过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维权”,使得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多位领导及研究员陈远童身陷冒名剽窃丑闻的“硬科技”美资背景企业,又是如何获得了生物发酵法长链二元酸垄断地位呢?

  一问:专利技术是凯赛生物独立研发的吗

  查证中科院获奖成果,2006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不仅授予了中科院微生物所,而且还授予了山东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集团江苏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振益热熔胶厂3家实施单位。另据报道,中科院在实施生物法长链二元酸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先后与淄博广通、凯赛生物、清江石化、江苏南通圣诺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瀚霖进行了合作,近期又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合作。除新日恒力外,通过持续产业化,国内已建成凯赛生物、山东瀚霖两座万吨级和其他3座千吨级的产能市场。显然,国内目前的6家生产单位都与中科院微生物所有技术合作关系,也就是所这6家单位的专利技术都是来源于中科院微生物所。

  按照凯赛生物介绍,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的制备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将外购的烷烃粗品经过初馏塔的初步分离,再通过精馏塔进行精馏,得到合格的烷烃;第二步:通过培养基制备、灭菌和菌种制备后进行发酵;第三步:长链二元酸提取精制,即在发酵结束后,酸化结晶,得到长链二元酸粗品,对粗品精制后干燥得到长链二元酸成品。这三步中菌种和发酵是关键的第一步。但是在公开资料中,凯赛生物并没有介绍其菌种的来源,有关报道对此也直接提出了疑问。

  刘修才1994年回国后于1997年与中科院微生物所生物法长链二元酸课题组成员张启先出资15万美金创立凯赛生物,2000年与中科院微生物所签订合同,购买专利技术,走上生物法长链二元酸产业化道路。凯赛生物明显不是国内第一家从事生物法长链二元酸产业化成功的单位。既然不是第一家,刘修才所说的技术是其独家发明,让人费解生疑。

  二问:凯赛生物有权合法生产DC12(月桂二酸)吗

  DC12月桂二酸,也就是十二碳二元酸,在长碳链二元酸系列中是应用最广泛的一个产品。如上所述,当今国际范围内,英威达2015年关闭2万吨年产能工厂后,除美国赢创及日本宇部建有千吨级化学法DC12产能自用外,凯赛生物成为该产品的全球最大供应商,而根据公示材料,凯赛生物主要产品 DC12(月桂二酸)和 DC13(巴西酸)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8.19%、 99.23%、 97.97%和 98.35%,实现了13.23亿元的利润,可以推断,DC12的生产和销售是凯赛生物的主要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

  根据前期有关报道,DC12长链二元酸的专利技术是凯赛生物与山东瀚霖生物之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核心。山东瀚霖生物称其以独家许可方式购买了中科院微生物所的DC12专利技术,凯赛生物没有获得中科院微生物所的DC12专利技术的授权。如果这是事实,围绕 DC12就出现了重大问题,一是中科院的专利既然是无效专利,为什么还能对外转让,实施产业化,并且还能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二是凯赛生物在明确没有购买DC12专利技术的背景下,为什么还要开展DC12产品研发生产,而且还要自己申请专利。三是,除凯赛生物之外5家二元酸产业化企业技术来源于中科院无效专利,如不能能获得凯赛生物的专利授权,将面临关闭风险,其巨额投资损失由谁来负责。

  上述问题不仅关涉凯赛生物的核心利益和后续持续发展,同时也关涉中科院和其他5家产业化企业,还关涉下游产品的持续开发和发展,需要凯赛生物进一步披露资料,答疑释惑,说明自己是目前国际上唯一合法拥有DC12产品生产专利技术的企业。

  三问:刑事判决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背景合适吗

  凯赛生物在公开资料中,用王志洲的刑事判决作为背景披露了其围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与中科院、山东瀚霖等发生的13起案件及进展情况。材料显示,王志洲原为山东凯赛材料员工,曾主持山东凯赛材料长链二元酸项目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2008 年 8 月,王志洲在未完成凯赛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即进入山东瀚霖工作,任山东瀚霖总工程师,并负责山东瀚霖长链二元酸的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案件生效判决(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 0891 刑初 134 号一审判决和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2019)鲁 08 刑终 5 号二审判决)的认定,山东瀚霖使用王志洲从山东凯赛材料获取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进行长链二元酸的生产及销售,山东瀚霖和王志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处以罚金 500万元和有期徒刑 5 年的刑事处罚。

  客观上,凯赛生物与山东瀚霖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导致王志洲入刑的诱因。以王志洲刑事判决作为背景介绍知识产权纠纷,既让人产生疑虑,也不利于凯赛生物的后续融资。凯赛生物的公开资料至少应当继续披露以下内容。首先,凯赛生物最初与中科院微生物所签订专利技术协议,走上产业化道路,且期间发生了对自身有重大影响的申请中科院专利无效纠纷,应当以与中科院的关系,自身研发获得专利技术的独立性、唯一性等为背景介绍相关案件的情况。其次,根据报道,王志洲原为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实施单位淄博广通的员工,不是中科院员工,后到凯赛生物工作,再到山东瀚霖工作,其入刑的理由是侵犯了凯赛生物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凯赛生物应当披露其与淄博广通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差异,否则很难让人弄清楚王志洲掌握的技术是来自于淄博广通,还是来自于凯赛生物。同时,如不明确说明这种差异,可以推断,凯赛生物会因同样案由,面临淄博广通的诉讼。

  四问:凯赛生物作为独家垄断生物法发酵二元酸生产企业冲击科创板合适吗

  中国科创板明确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国家明确把生物制造列为生物产业的重要内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随着我国生物法长链二元酸技术的推广,因成本和环保优势,迫使英威达等国际巨头化学法工厂纷纷关闭,转向我国进口,实现该产品国际国内重大供求逆转。除美国赢创及日本宇部建有千吨级化学法月桂二酸产能自用外,我国是当今国际上唯一能够应用生物合成技术实现多种长链二元酸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中国特有的,技术水平和和产业化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新产业,对我国后续民用、军用新材料持续开发形成重大支撑。

  而按照披露的公示材料情况,中科院的专利已经被判定无效,凯赛生物拥有自己独家研发的专利技术,完全有权发起对除山东瀚霖外另外5家单位,甚至是中科院微生物所的知识产权诉讼。因此,目前我国具有重大战略应用价值的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及产品实际上又重新被实际控制人为美籍华人、控股股东为注册在开曼群岛的持股平台CIB,有美资高盛、摩根士丹利等美资背景公司所垄断,这是否符合我国科创板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安全、掌握核心科技的科创企业上市融资基本精神?

  而目前在山东青岛海关查扣了租用山东瀚霖生产线的企业二元酸出口货物,同时在青岛海关查验中,其他国内生产厂家也只有在得到凯赛生物许可才能放行。也就是说中科院微生物所两代科学家所奋斗六十余年、获得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生物法发酵二元酸技术,在凯赛生物接触该技术短短二十年之后,全部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均归属凯赛公司,二元酸生物发酵技术已经重新成为美资“卡脖子”的短板技术。请问责任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