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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授权获国际认可,标志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巨大进步

更新时间:2017-09-07 17:32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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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在各个商业领域,独家授权普遍存在,即便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性质开展商业竞争,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无可厚非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全球音乐市场,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

4月25日,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17全球音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全球录制音乐市场规模在2016年增长了5.9%,是自1997年国际唱片业协会开始跟踪市场以来的最高涨幅。

在这份骄人成绩单的背后,数字音乐作出了巨大贡献。据报告统计,2016年数字音乐收入首次占到全球录制音乐产业年收入的50%;而以流媒体音乐平台为代表的数字音乐服务,以60.4%的增幅,抵消了数字下载收入20.5%的降幅,俨然成为数字音乐市场的中流砥柱。

伴随着全球音乐市场的大繁荣,我国数字音乐产业也迎来了发展良机。2016年,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行业规模突破150亿元;而以网易云音乐、QQ音乐、酷狗音乐、虾米音乐等App为代表的数字音乐平台,过去几年业绩增长迅猛、用户数量不断攀升,越来越受到广大音乐爱好者的喜爱。

这一切,与音乐权利人、唱片公司、数字音乐平台等各方积极推动数字音乐正版化的努力密不可分。然而,正版化这条数字音乐行业规范发展的必经之路,也并非全是坦途——作为音乐版权授权模式之一的独家版权模式,因其具有排他性的效果,在数字音乐市场不断蓬勃发展的今天,引发了不少讨论。

“独家版权模式导致国内音乐版权市场垄断”“独家版权模式不利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美国音乐市场无独家授权模式”等观点,成为近期一些媒体热议的主要内容。这些论调是否站得住脚?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和行业专家给出了他们的看法。

 

是意思自治还是垄断

 

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第123条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研究员刘家瑞谈道,专有权利,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不能任性地限制权利人行使其专有权,强迫权利人枉顾市场竞争和契约自由而必须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在不与知识产权法上的法定限制相冲突的情况下,任意地行使其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各种行使其专有权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刘家瑞说。

独占许可,即数字音乐行业中常说的独家授权模式,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版权所有人授予引进方独占使用该版权的专有权利;而非独占许可,对应着数字音乐行业中的非独家授权模式,意味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引进方对于音乐作品所获得版权权利人的授权使用,并不产生排他性的效力。

法律所规定的专有权,让音乐权利人能够在数字音乐市场中采取多种授权模式获得盈利;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让独家授权模式遭到了“导致国内音乐版权市场垄断”的质疑。

在独家授权模式是否涉嫌导致市场垄断的问题上,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伟君撰文指出,音乐著作权人与数字音乐平台之间达成独家许可还是非独家许可,这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任何机构无权强迫其达成非独家授权协议,或者强制获得独家授权的被许可人转授权他人使用。

“除非这样的独家授权合同条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此进行执法;其他数字音乐平台也可以提起反垄断之诉。当然,目前的独家授权是否真的存在垄断行为,是否损害到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否对消费者通过网络获取音乐作品造成了阻碍,这有待于全面的调研和证据来证明。”张伟君表示。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即便一些音乐作品采取独家授权的模式与某一家数字音乐平台开展合作,也并非代表其他平台无法获得授权使用该音乐作品。

某数字音乐平台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事实上,根据业内通行的交易模式,在权利人授权一家平台进行独家总代理时,通常会同时保留和排除部分音乐平台仍由版权方自己直接授权,比如在大多数音乐版权独家总代理合作模式中,音乐权利人都会排除苹果音乐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手机厂商等平台的音乐业务。

“另外,数字音乐行业内,转授权是常态,获得优质音乐作品独家授权的平台,往往都会考虑通过合理价格向其他平台开放授权,而不是只会紧紧攥在自己手中。”上述数字音乐平台负责人表示。

刘家瑞认为,在各个商业领域,独家授权都是普遍存在的;即便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性质开展商业竞争,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取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商业优势地位,无可厚非,“知识产权本来就是竞争手段,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反而会降低权利人的创作热情、降低各大平台对数字音乐市场的开发、培育和投入”。

 

是良药还是阻碍

 

一些观点认为,独家版权模式导致了行业的过度竞争,阻碍了音乐作品的自由传播,限制了产品创新和用户体验,成了行业发展的壁垒。然而在专家看来,阻碍我国音乐市场发展的,不是没有自由,而是过度“自由”。

“中国网络音乐自诞生之日起,就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音乐在网络上被肆意使用,没有平台为音乐版权付费,没有用户为音乐平台付费,导致中国网络音乐环境极其恶劣。”在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张丰艳看来,我国数字音乐市场长期深受网络盗版的冲击,高度的“自由”在表面上似乎是以“无偿”和“公益”的方式,促进着音乐作品的分享和传播,却让整个音乐产业不知不觉陷入了“饮鸩止渴”、自断生路的恶性循环之中。

近些年来,我国正版数字音乐平台不断崛起,正版音乐市场也逐渐被培育起来;而在此之前,我国的网络音乐完全是盗版者的天下——美国政府2008年发布的《特殊301报告》显示,中国的音乐盗版率连续多年介于85%90%之间。

“内容公司缺乏投资原动力和文化创新力、网络平台难以保本,纷纷转行或倒闭、用户已形成心安理得地享受‘免费午餐’的畸形思维与消费习惯,最终导致整个音乐产业陷入深深的无奈与绝境。”张丰艳表示。

面对如此艰难的处境,几大互联网巨头旗下的数字音乐平台积极求变,QQ音乐、酷狗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平台均采取独家版权战略,与多家唱片公司达成合作积极购买版权,在独家版权模式的支撑下,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和支持的情况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同网络盗版作斗争。

“独家版权”模式在版权环境净化与用户付费市场拓展等方面成效,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刘家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独家版权模式,解决了音乐权利人授权和收取版权费用渠道分散的问题,通过授权一家信誉较好、市场影响力较大的平台独家使用、进而通过该平台的分销渠道来扩大市场,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有助于提高权利人获得版权费用的可能性。

“此外,独家版权模式还能大大提高购买相关音乐版权的平台开展营销、维权的动力,不用再担心在非独家授权模式下其他平台怠于营销、维权而搭便车、扯皮的情况。”刘家瑞表示。

张丰艳指出,正因为与平台独家的版权合作,让音乐在版权上有了“主人”、有了关注,也有了今天的价值体现。

“各平台对自家作品维权的同时,有效促进了有关部门对音乐版权的高度重视,推动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出台,令几百万首非法作品迅速下线,有力净化了版权环境,维护了合法版权持有者的应得利益。”张丰艳说,“与此同时,因作品下线造成用户无法聆听的‘不便’,成为用户开启‘音乐具备知识产权’的认知起点,成为生活中版权教育的有效典范,为用户付费意识的培养与后续付费行为的生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应受排斥还是属通行规则

 

在不少媒体报道中,“美国音乐市场无独家授权模式”成为质疑我国当前音乐市场中独家版权模式存在的关键论点。

而长期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刘家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其实是一些舆论报道的误解。实际上,拥有200多年音乐著作权立法经验的美国并不排斥数字音乐交互式传播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并且从美国音乐产业发展历程来看,苹果音乐、Tidal等美国多个数字音乐平台也在采用独家版权模式。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独家授权在美国不仅存在,而且是一些大牌歌手发行音乐作品的通常模式。——Beyonce专辑《Lemonade》永久独占专有授权Tidal提供在线收听;JayZ的专辑《The Blueprint》独占专有授权Tidal提供在线收听;Taylor SwiftDrakeFrank Ocea等知名艺人与Apple Music合作独占发行多张专辑。

“为了迎合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音乐传播模式,美国法律创设了数字表演权,对于交互式数字音乐服务而言,音乐权利人完全可以和平台自行达成许可协议,包括独家授权。”不过,刘家瑞指出,美国法律也对独家授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应当看到,在美国的数字音乐市场,是否采取独家授权仍是音乐权利人根据市场行为来控制的。

张伟君认为,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出现著作权独家授权的现象,比起长期以来网络平台不支付版权使用费而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状态,依然是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巨大进步。

“独家授权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对长期以来‘无授权’现象的一个反动。这样的局面是否会一直持续下去,仍有待网络音乐市场自身发展的检验。”张伟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