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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践行金融使命,织牢洗钱犯罪防控网

更新时间:2024-12-10 11:32点击:

近年来,洗钱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大都会人寿福建分公司将与您分享真实的案例。

🔍 案例一:非法集资+自洗钱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非法募集资金5000余万元,陈某作为财务主管,协助转移资金并购买不动产,构成洗钱罪。此案例警示我们,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 案例二:贿赂犯罪+自洗钱

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试图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犯罪所得,最终被以洗钱罪定罪。该案例表明,公职人员涉贪腐后自洗钱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 案例三:为近亲属洗钱

孙某为掩饰其子非法集资所得,提供个人账户并购买房产,被以洗钱罪判处。这一案例提醒您,即使是亲属间的财务往来,也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涉及洗钱活动。

🔍 案例四:为贷款诈骗犯罪洗钱

李某明知车辆涉及贷款诈骗,仍接受作为抵押并出售,非法所得被以洗钱罪追究。此案例强调,对于金融诈骗所得的任何协助转换行为,都将被视为洗钱犯罪。

大都会人寿福建分公司提示您

(一)“自洗钱”已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走私案件中,下游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钱款属于上游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洗钱行为,符合“他洗钱”;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完成后,与下游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共同故意,共同实施或指使、授意其帮助实施洗钱行为的,符合“自洗钱”,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和U盾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致使自己陷入违法犯罪深渊。

(四)不要轻易掉进洗钱“陷阱”

我们应自觉接受普法教育,增强反洗钱意识,清楚哪些是洗钱行为,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