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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究竟负有什么样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6-11-17 18:04点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近期沸沸扬扬的魏则西事件终于有了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认为,百度搜索相关关键词竞价排名结果客观上对魏则西选择就医产生了影响,百度竞价排名机制存在付费竞价权重过高、商业推广标识不清等问题,影响了搜索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容易误导网民,必须立即整改。作为搜索引擎的百度公司,也立即作出了积极回应,表示坚决拥护调查组的整改要求,深刻反思自身问题。

  但是,调查结果只是针对该事件的“回应”,如何落实以及具体制度设计又会怎样,仍有待通过加紧出台的相关规范予以明确。规范搜索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负有相应的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作为不实医疗信息直接提供者的搜索引擎,百度公司当然也难辞其咎。问题的关键在于,搜索引擎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换言之,搜索引擎究竟负有什么样的义务?

  搜索引擎的功能在于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地查找到其所需要的信息,其本质在于提供信息检索服务。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搜索引擎通过一定的算法,将检索结果以网页链接的形式呈现给用户。由于检索结果的显示必定有前后之分,所以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显示存在自然排名和非自然排名(俗称“竞价排名”)两种模式。

  确立以用户为中心,尽可能提供相关性高的搜索结果信息,是搜索引擎的最基本义务。用户通过关键词搜索,就是想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搜索引擎呈现给用户排名靠前的信息基本不是用户所想要的,或是一些虚假信息,就会引起用户反感甚至愤怒。所以不管是哪种排名模式,排名越靠前的搜索结果,相关性就应当越高。

  然而,仅仅负有提供相关性高的搜索结果信息义务,还是远远不够的。搜索引擎可能将虚假不实信息、诈骗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等信息呈现给用户,那么此时搜索引擎对于这些信息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呢?是应当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还是只进行形式审查,抑或进行其他方式审查呢?

  由于信息的海量性,用户的任何一个关键词搜索,都会出现数以万计甚至亿计的搜索结果信息,所以无论是在人力还是物力上,搜索引擎都不可能做到逐一核实所有这些信息。而且,由于面对的是各行各业的专业性信息,搜索引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力做到深入的实质审查。另外,也不应当将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责任都加给搜索引擎,毕竟信息制作者才应当对信息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搜索引擎不应当承担全面的实质审查义务。但如果就此认为搜索引擎只应承担简单的形式审查义务,未免过于简单,势必会使广大搜索用户受到更多违法信息的侵害。因此,搜索引擎应当担负一定的实质审查义务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把握实质审查的度。

  从公平角度考虑,在搜索服务中,搜索引擎负有“梯度”注意义务,即排名越靠前的推广信息,搜索引擎的注意义务就越高,在发布信息时就应当越审慎。原因在于,排名越靠前,用户的信赖就越高,就越可能相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而,既然推广信息并非自然搜索结果,而是搜索引擎人为干预的结果,那么搜索引擎就应当对这种人为干预的排名结果负有更高的责任。“梯度”注意义务是一种介于完全的实质审查和完全的形式审查之间的义务。具体来说,搜索引擎的“梯度”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资质审查义务。对于客户的相关资质,搜索引擎应当进行审查,例如要求客户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组织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有关行政许可等证明文件。

  其次,内容合法性审查义务。对于信息的具体内容,搜索引擎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理性人标准,主动审查其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是否真实客观。在搜索推广服务中,客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交选定的关键词,此时搜索引擎有义务审查客户使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判断该关键词是否存在明显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可能性。客户通过书面等形式通知已修改部分推广信息内容的,搜索引擎应当重新审查。

  第三,标记义务。应该让用户能在搜索结果中清楚地辨别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哪些是非自然搜索结果。如果是广告信息,应当清晰地标明,并设置相关警示语。

  第四,删除义务。搜索引擎应当采取一定的过滤和监控技术,防止违法信息的持续传播,对一些明显违法的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删除。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将搜索推广定位为广告服务,还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搜索引擎都应当负有“梯度”注意义务。

  在魏则西事件中,不实医疗信息确实是通过百度搜索而得到的,而且涉事医院滑膜肉瘤的治疗信息还排名搜索结果第一位。出于对“度娘”人工干预搜索结果排名第一的高度信赖,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患者魏则西最终选择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如果该医院的滑膜肉瘤治疗信息搜索排名第五或第十,或排名更靠后,魏则西很可能就不会选择该医院。因此,百度对于信息搜索排名是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也不能过度夸大搜索引擎的责任。作为搜索引擎的百度公司并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实信息的制作者才是最大的恶,才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医疗信息的制作者,医院当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医院制作了夸大医疗效果的不实信息,误导了还抱有最后一丝生存希望的魏则西前去治疗,结果并没有达到其所想要的治疗效果。所以医院对不实信息的制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和不可忽视的是,作为监管者的相关政府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但我国目前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范,已明确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备案等监管措施。然而,对于医疗机构制作不实信息、免疫细胞治疗违法收费、医院违法外包科室等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却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管。

  一个年轻生命的远去,留给我们应当是无尽的理性反思。搜索引擎不仅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还应当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主动强加给自己一些适当的道德义务。然而,无论如何,魏则西事件,都不应当成为政府加强管制包括搜索引擎在内的任何互联网企业的借口。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应当遵循有效、适度的监管理念与原则,该监管的务必监管到位,不该监管的坚决不管。唯有如此,才能既有效保障世界第一多网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扼杀创新,从而促进互联网企业的良性快速发展。

搜索引擎究竟负有什么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