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24 15:25点击:
日前,有关网贷行业(P2P)监管细则准入门槛的消息,再次挑动行业敏感神经。星投资CEO张举对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监管层相关信息。对于监管政策,他认为,P2P创新模式复杂多样,很难用一个标准衡量,但必须对平台的业务数据报表进行检测。
确立网络借货平台的法律地位
1996 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经2012年修改后仍有许多地方不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缺乏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的相应条款,应该尽快予以修订,明确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其实,贷款通则是关于我国贷款事项的全局把握和规定,主要是侧重于规范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应该制定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例如《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就为全国民间借贷立法提供了新样本,应该在此基础上加紧出台全国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放贷人条例》,建议在条例中确定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性质。
“最好是能够出台针对P2P网络借贷监管工作的细则,可以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方式,规定P2P行业的准入资格,具体包括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质、技术支持条件、风控支持条件的最低限制,对已有的P2P公司进行备案,统一发放P2P公司牌照。”张举说,细则中还应该明确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本质属性是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划出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界限,明确监管主体,详细规定其业务范围,明令禁止线下高利贷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建立统计监測指标体系
张举认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应该先采用多个部门分工、联合监管的模式,央行的地方分行对设立网贷平台进行审批;银监局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平台的公司治理、业务范围、风险控制、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登记,审查其作为一家市场主体是否拥有合法营业的证照。公安局网监大队负责审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公安局负责打击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犯罪等行为。
“当多部门监管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再逐步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对于担保、转债券、信托理财等不同业务形式采取不同的相应监管措施,将监管细化到每项业务。”张举分析称,另外,他还指出,监管层还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P2P网贷平台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报表,内容应当涵盖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方式、违约情况等,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议“将P2P网络借贷交易数据纳入金融统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