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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5)

更新时间:2017-07-23 06:25点击:

(三)发电侧因不足最小运行方式产生的约束上电量,按当期最低市场无约束成交价结算;电力用户的原成交价不受影响。因发电、用户价格不对应产生的价差盈余,按照当期实际执行的双边合同电量占比,返还给发电企业。

(四)电网约束原则上在月度交易中进行考虑。月度交易初步结果经电网企业安全校核后,如因电网约束产生发电企业约束上电量,参照年度交易同比例缩减其它发电企业月度无约束成交电量的方式;若月度交易空间不能满足特定的约束条件,则由电网企业提出,经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并事先公告后,在年度交易中进行约束匹配。发电企业因电网约束产生的约束上电量,按当期加权平均价结算,电力用户的原成交价不受影响。因发电、用户价格不对应产生的价差盈亏,按照当期实际成交的有约束电量占比,返还给发电企业。

第六十二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工信委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合同),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安排,包括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交易电量。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

第六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六十五条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5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通过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现阶段,年度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滚动调整方式处理。滚动调整方式是指,发电侧年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年度合同电量按月滚动调整,即年度合同电量偏差按月统计,年度清算。月度交易合同优先结算,不予滚动。

第六十七条售电公司应按照交易结果与其代理供电的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并报交易机构备案。

第六十八条当发用电计划放开到一定比例时,适时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处理合同电量偏差。

第九章计量和结算

第六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七十条同一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电力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第七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十二条发电企业上网合同结算优先顺序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电力用户用电量结算优先顺序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其它购网电量合同。

第七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原则上由电力用户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的交易由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向电力用户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第七十四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时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不承担电费结算职能的电网企业也不再承担欠费风险,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七十六条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合同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欠交易合同发电的,偏差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超过2%的少发电量,对应的电力用户可购买目录电价电量,发电企业需补偿电力用户因此增加的电费。

(二)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的,超用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若发生欠交易合同用电,对应的发电企业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交易电量;用户欠交易合同偏差在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超过2%的少用电量,按火电环保标杆电价的20%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按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的10%对电网企业进行补偿。售电公司参照电力用户执行,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偏差电量以售电公司为整体处理偏差。

(三)因电网企业原因,导致发电企业未能完成交易合同发电量的,偏差超过2%的少发电量,电网企业按火电环保标杆电价的10%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造成电力用户未能完成交易合同用电量的,偏差超过2%的少用电量,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0%对电力用户进行补偿。

第七十七条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十章信息披露